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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文件公證認證及使領館驗證程序簡介

             

一、設立註冊境外公司及開立銀行帳戶文件之公證要求

境外公司就是指成立或設立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公司,通常是為了節稅及規避風險等原因而設立境外公司,一般常見如英屬維京群島(BVI)、薩摩亞(SAMOA)、塞席爾(Seychelles)、香港(HK)、新加坡(SINGAPORE)、開曼(CAYMAN)、貝里斯(Belize)等。

然設立境外公司程序中有一重要的核實證明文件真實性要求,通常會要求提供以下文件:

()個人身分證件或護照認證

()地址(住居所)證明認證

()境外公司授權書或董事會決議等認證

 

 

 

通常要求公認證文件

辦理方式

(依各國規定而有所不同)

個人身分證件或護照認證

 

1. 護照及身分證僅需證明與正本相符,由公證人予以證明

2. 護照及身分證除需證明與正本相符,身分證還須作成英譯本(供屬於英語系國家之境外公司主管機關審認),由公證人予以證明

3. 護照及身分證僅需證明與正本相符,且由公證人證明出現在公證人面前之證件持有人本人與證件照片上容貌相符。(依照不同國家境外公司主管機關之要求註記)

 

 

 

地址(住居所)證明認證

通常為信用卡帳單、水電瓦斯費帳單、駕照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等

文件上有發證章或收款章(直接認證)

1. 公證人直接就信用卡帳單、水電瓦斯費帳單、駕照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之正本或影本予以認證

2. 公證人間接就信用卡帳單、水電費帳單、駕照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之翻譯本(英文或其他語文)予以認證,並將信用卡帳單、水電瓦斯費帳單、駕照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作為翻譯本之附件

 

文件上無發證章或收款章(間接認證)

公證人間接就信用卡帳單、銀行存款對帳單之地址聲明書(中文版或英文版均可)予以認證,並將信用卡帳單、銀行存款對帳單作為聲明書之附件

 

 

境外公司授權書或董事會決議等認證

應持境外公司法人證明及董事證明及董事個人之身分證明,至公證人處辦理簽名認證。(其他應檢附之文件應與公證人討論後,依公證人請求提出)

 

 

 

 

 

 

 

 

二、外交單位認證(驗證)流程

 

各國境外公司的董事、股東身分證明及地址證明、公司設立註冊文件、董事會決議或授權書等,若要在國内或國外使用時,各國政府通常會要求該公司相關文件必須經該國當地之公證人認證後,再視各國不同情況送至外交單位驗證。由於我國國際外交情勢較為嚴峻,邦交國家數量少,因此認證及驗證後的文件可能必須再轉送至鄰近邦交國的駐外使領館認證,時間及流程有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許多代辦業者都有提供代送驗證服務,本所亦可協助提供代辦業者聯絡資訊。

 

本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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